防疫部门供应防疫药品是否要纳税
录入时间:1999-04-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99信息】 问:某单位为地市级防疫站,按照防疫
药品必须实行省、市、县三级供货的规定,负责向市辖县、区防疫站、医院、保
健站供应防疫药品。近日,国税部门对我单位进行税务捡查,责令我站将199
8年度供应县、区防疫站等部门防疫药品取得的收入,补缴增值税,并被处以罚
款1200元,请问我站向下级防疫站等部门供货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
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你单位向县、区防疫站供应防
疫药品,取得销售收入,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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