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销售如何开发票
录入时间:1999-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99信息】 折扣销售是由于购货方购货数量大,在
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的销售货物的方式。如买某物品1000件以下,每件50
元;超过1000件,每件48元。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
票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
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为什么呢?举例
说明如下。假如销货单位销售上述物品5000件,开二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张价款(50x5000)250000元,税款42500元;另一张开红字
发票,货款(2x5000)10000元,税款1700元。销货单位实际收
到的销售额为(250000-10000)240000元,税款(4250
0-1700)40800元。此时,如果购货方将“大票”入账,而“小红票
”弃之不理,其结果是入账的购货金额为250000元,进项税款42500
元。这样就破坏了增值税的链条,销货单位的销项税额不等于购货方的进项税额。
惟一的补救措施是销货单位不得用销售额扣减其已经付给他人的折扣额。这样做
无论购货方对进项税额按“大票”入账,还是按“大票”与“小票”之差入账,
都不会使国家税款受损失。但销货单位就多承担了“冤枉”的税款。为了避免这
类事件的发生,销货单应不能开具二张发票,这样销货单位既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又保证了销货单位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a990412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