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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应足额缴纳印花税

录入时间:1999-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99信息】 近日,某市地税机关在对信用社进行检 查时,发现信用社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有的先由信 用社单方按发生额计税上缴,再到借款方扣回应纳税额的50%;有的同一贷款 按季转贷,只按年内发生一次予以纳税。针对此类情况,地税部门及时对其作了 补税罚款处理。对此信用社表示不理解。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 贴花。借款合同印花税是以次为单位缴纳。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 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而 非纳税人所说的“按发生额完税,各自分摊50%”。 (a990409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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