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一根调节乏力的“杠杆”
录入时间:1999-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99信息】 山西省是我国的资源大省,尤以煤炭资
源丰富,开采历史悠久而著称,但煤炭行业长期以来税费倒挂,对资源税来讲又
更为突出。近几年山西省地方煤炭平均收费负担为25.27%,平均税负为1
0%左右,资源税税负仅为2.02%。从收费情况看,从1984年之后有关
部门对出省煤炭产品征收煤炭加价款,之后逐步形成加收四项基金(能源基地建
设基金、生产补贴款、专项维简费。水资源补偿费),近年来每年收入约为40
亿元,接近于山西全省地税系统完成的工商税收总和,而煤炭资源税收入还不足
4亿元。
严格地讲,所有这些做法,都是将资源税的职能分解开来,由其它税费越俎
代疱,行使了资源税的职能,从而严重地削弱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同
一性质而多税种并存,导致税种庞杂而分散,与简化税制的分税制精神相悖,严
重影响了我国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另一方面,税费混杂,费挤占税的现象屡见不
鲜,导致对资源的课证方式本末倒置,严重制约了我国税收体系特别是资源税税
收体系的建设,最终阻碍了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步伐。
在现行资源税制中,资源税作为一个调节性的税种,注重级差调节,也兼有
普遍调节的职能。但从实施几年的效果来看,它的普遍调节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
来,级差调节的效果也并不明显。
从收入规模上分析,分税制实施之前,1993年全国资源税、盐税收入3
3.5亿元,占工商税收的1.02%;税制改革之后,1994年全国资源税
收入45.5亿元,占工商税收的1.14%,增长并不明显。山西省作为资源
大省,新税制实施后的几年中,资源税收入逐年递增,但也只占到工商税收的1
0%左右。
从税负水平上分析,在对矿山企业征收的所有税费中,资源税并不占重要的
地位,甚至无足轻重。比如,在山西省花岗石主要产区大同市浑源县,花岗石开
采企业所缴纳的十余种税费中,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最低,税负最轻,甚至仅达到
0.1%,显然无法体现资源有偿开采的作用。
资源之丰富与税收收入之微薄、税负水平之低下之间出现的较大反差,反映
出资源税作为税收杠杆,调控能力严重不足。这种状况,势必影响资源税在我国
资源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制约我国以税收手段对资源市场宏观调节作用的有效发
挥。所有这些问题,都导致了一个结果,就是资源税保护和促进合理开发资源、
调节级差收入的税收职能受到了严重制约,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此看
来,对资源税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极大的关注,并应从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
高度出发,对其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和完善。 (a99040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