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不服怎么办?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或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上一级
税务机关或者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适当,并由有权机关作出裁决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实行一级复议制。一旦税务机关作出复
议决定,申请人无权申请再行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是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在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税
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复议决定的形成
标志着复议机关对税务争议案件的处理终结。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表现为三
个方面,第一,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消决定。第二,约束力。
各有关当事人均须服从和遵守决定。第三,执行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决定的内
容得以实现。
税务行政复议的执行,是指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申请人对复议决定
不服,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47条的规定,维持原具体税务行
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亘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
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纳税人或其他当
事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
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税务行政诉讼程序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
税务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aa99020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