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何时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税收保全措施,是世界各国在税收征管
上普遍实行的有效的行政手段。如欧共体各国以及日本、美国等,都把赋予税务
机关适当的税收保全措施视为实行有效税务管理的必备条件。我国在《税收征管
法》中,同样也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以保证国家税
款的及时入库。当然,税收保全措施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且具有很大的强制性。
因此,纳税人应该了解有关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以此依法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何时才能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
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
保全措施。”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是以纳税人有隐匿、
转移应税货物或财产回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又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纳税担保为前
提,行使前还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否则,税务机关是不能对纳税人采取
税收保全措施的。
税收保全措施有几种?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两种:一种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另一种是扣押、
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应有哪些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扣押收
据和查封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扣查日期、扣查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数量、
品种、等级、金额、扣押批准机关、批准人、执行人以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执
行地点等。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
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员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
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税务机关违反上述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可以拒绝执行。
如果因税务机关执行不当,或者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己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
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损害纳税人利益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和
《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要
求行政赔偿。 (aa99030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