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货运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期限已过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最近,我们在对某燃料公司(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1998年第四季度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12月份抵扣9、
10两个月份取得的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8张。其中9月30日前开具的旧版
公路货运专用发票3张,抵扣进项税额5250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现版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抵扣问题的通知》(冀
国税函[1998]7号)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
用新版分离式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旧版公路货物运输发票同时废止。199
8年10月1日后开具的现版公路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1998年9月30日以前开具的现版公路货物运输发
票,限干1998年11月10日前申报抵扣,逾期末申报的,按废票处理;对
承运单位与开票单位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该公
司9月30日以前取得的3张旧版货运发票已超过了11月10日的最后期限,
因此,不允许抵扣,做废票处理,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5250
元。 (aa99020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