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旧版货运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期限已过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最近,我们在对某燃料公司(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1998年第四季度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12月份抵扣9、 10两个月份取得的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8张。其中9月30日前开具的旧版 公路货运专用发票3张,抵扣进项税额5250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现版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抵扣问题的通知》(冀 国税函[1998]7号)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 用新版分离式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旧版公路货物运输发票同时废止。199 8年10月1日后开具的现版公路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1998年9月30日以前开具的现版公路货物运输发 票,限干1998年11月10日前申报抵扣,逾期末申报的,按废票处理;对 承运单位与开票单位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该公 司9月30日以前取得的3张旧版货运发票已超过了11月10日的最后期限, 因此,不允许抵扣,做废票处理,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5250 元。                      (aa990209002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