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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收入应由“工资薪金”改为“劳务报酬”征税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近日,石家庄市地税局一分局在对保险 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检查时发现,一些公司由于对营销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税政策变化了解不够及时,仍在按“工资薪金”收入项目代扣代缴营销员的个人 所得税。   国税发(1998)13号文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 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原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改按劳务 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采取工资薪金项目计算代扣代 缴此项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保险企业,应及时纠正过来。(aa990209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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