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存货中已抵扣的税款怎么办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近日,各地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正在
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国税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进行
了及时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但是这些企业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企业的存货中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如何处理呢?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即货物
购进后,不论当期是否售出或耗用,其购进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均准予在当期销
项税额中抵减。这样,某一特定时间的库存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的一部分或全
部已在以前纳税期中核算增值税时抵扣。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若再销
售这些库存商品,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实际就出现了低征高扣。因为,
小规模纳税人在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时,是含税征收的,其购进的货物的
进项税额没有参与抵扣。所以,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其库存商品应变为含税
才对,也就是说,将企业以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退回。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的
企业的库存商品、产成品具体清缴办法为: 应清缴的税款=期末存货金额×适
用税率-期末留抵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注:若为工业企业,其期末存货金额=原材料金额+产成品、半成品准予抵
扣部分。 (aa99020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