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具发票违法 应取不取得发票同样违法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新的增值税制度实施以来,许多纳税人
不知道或不了解取得进货发票的意义,往往不按照规定取得发票。这不仅为供货
方提供了偷逃税款的可乘之机,也给国家造成税款的流失,同时企业本身的这种
违法行为也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近日,唐山市开平区利友加工厂就得到了此
类教训。
前不久,税务人员通过对该厂财务帐簿和记帐凭证的检查,发现该厂在购进
原煤时未按照规定取得进货发票,只取得了运输部门的运输发票。继而,他们再
一次找到为该厂提供运输发票的无证个体户任长河,并对其1996年至199
8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户3年来共计取得原煤销售收入36816
.67元,一直未申报纳税,偷逃税款22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
务登记表;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津、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因此,唐山市开平区国税
局对个体户任长河做出补税罚款、当即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理决定。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的开平区利友加工厂处以1000元罚款。 (aa99020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