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订购模具款是否纳税?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问:我集团公司是生产铸造产品的企业。
1996年2月份收到天津汽车公司给我公司订购模具的预付款。模具于当年生
产完工但天津汽车公司至今尚未提货,经电话联系该公司答复结果是:公司不需
要所订模具,至于预付订购款待以后双方商定。1998年9月份税务人员对我
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我公司补缴预收款项的增值税。请问,让我们补税符
合税法规定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
方式销售的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鉴于你公司目前尚未将所订模具发给对
方,且款项问题是否如数归还仍是一个未知数所以发出前补缴税款是不当的,待
日后模具发给对方时再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aa99030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