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如何参加听证会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纳税
人有权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税务
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
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税务听证程序比较复杂,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处
罚法》第42条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4、5条
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较重的税务行政处罚。即税务机关拟对公民作出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对
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税务违法事实的认定有分歧。
(3)有当事人的听证请求。税务机关认为举行听证有利于查清事实、准确
定性的,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组织听证。
(4)听证必须由税务机关组织。听证应当由享有行政处罚管辖权的税务机
关组织,当事人不得自行组织听证,但有权提出听证和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听证。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处
罚听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和形式:
(1)提出听证。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税务违法事实有异
议或对较大数额的罚款,应在税务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听证,
逾期则丧失听证权利。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组织听证。但税务机关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井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证通知。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税务机关就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
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3)听证主持人。听证的主持人应由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内具有相对独立
地位的专门人员来担任。他们应是税务机关中非本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以便能
客观公正的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回避。
(4)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
1至2人)代理。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有放弃质证和中辩的权利,对无
正当理由不按税务机关通知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在听证中,当事人有权进
行辩论,补充证据,提出回避,最后陈述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有权参加
听证,在听证中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与义务。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是当然
参加人,与当事人地位平等。此外在听证程序中还有证人和鉴定人员。
(5)公开举行。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公开进行外,听
证一般都应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
(6)听证笔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制作笔录。凡在听证举行中出示的证
据材料,当事人陈述、辩论等过程和情况都应制作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及其他
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和盖章。
(7)处罚决定。听证程序完毕后,只是完成了调查取证,是否处罚应按照
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决定权在税务机关,而不在听证主持人和调查取证人员。
(8)听证费用。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
(aa99022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