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是否还要填写“本邻县”?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问:我是卢龙县从事服装生意的个体户,
今年10月份,我到邻县市场赶集,邻县市场税务管理人员扣留了我的《税务登
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责令我缴纳了60元的税款。理由
是,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的经营范围未注明“本邻县”。请问,税务登记
证上的经营范围是否还要填写“本邻县”?
答: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填写“本邻县”是新税制实施以前,税务机关
对经常外出经营的纳税人的一种税务管理登记办法。新税制实施以后,税法对固
定业户外出经营在税收管理上重新制定了管理办法。即: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
市、区)经营,可以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
登记证副本》销售货物,回来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外
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
征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经营,在何
地纳税,不是以税务登记证上是否注明“本邻县”为依据,而是看其是否持有《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aa99022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