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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是否还要填写“本邻县”?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问:我是卢龙县从事服装生意的个体户, 今年10月份,我到邻县市场赶集,邻县市场税务管理人员扣留了我的《税务登 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责令我缴纳了60元的税款。理由 是,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的经营范围未注明“本邻县”。请问,税务登记 证上的经营范围是否还要填写“本邻县”?   答: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填写“本邻县”是新税制实施以前,税务机关 对经常外出经营的纳税人的一种税务管理登记办法。新税制实施以后,税法对固 定业户外出经营在税收管理上重新制定了管理办法。即: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 市、区)经营,可以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 登记证副本》销售货物,回来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外 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 征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经营,在何 地纳税,不是以税务登记证上是否注明“本邻县”为依据,而是看其是否持有《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aa990222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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