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停业能否再零星销售?若能怎么办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问:我是一名搞冷饮制做兼批发的个体
户,规模不大,主要做软包装饮料,在本地销售,每年旺季4-10月份向国家
税务局缴纳300元增值税,到10月份申报停业,4月份申报开业。
在申报停业时期,有零星的商贩到我处批发冷食,为了拉住户,我只好每天
开一会儿门,每天营业额不足50元,纯利10多元,不包括房租、人工、电费,
是赔钱在营业。可是税务人员几次上门要我关门。他们说停业就是不能开门,如
果开门就要纳税,每月增值税300元。不知他们说的是否有道理。请问,我该
如何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实地检查,
如发现虚假停(歇)业的,除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外,按偷税处理。”你在信中
所讲的“在申报停业期间,每天有零星的营业额,”也就是说你在停业期间还有
经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虚假停业的结果。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管
税务机关对你进行正常的税收管理,督促你正常纳税是非常正确的。
针对纳税人经营淡季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还在第八条中作出了具体的
管理规定。规定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
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
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报经县
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对
淡季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你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减纳税定额
的申请,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调整你的纳税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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