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开具专用发票后可否延期计帐?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问:近日,我企业会计无意间将几份上 月开具的专用发票,留至本月才计入销售帐户,并提取了销项税额。近日,磁县 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我企业进行检查时,将此定性为偷税,并给予了罚款处理。 请问,他们的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5]015号)文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企业对已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 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因此,国税稽查 人员对你公司的处罚是正确的。           (aa990323002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