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专用发票后可否延期计帐?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问:近日,我企业会计无意间将几份上
月开具的专用发票,留至本月才计入销售帐户,并提取了销项税额。近日,磁县
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我企业进行检查时,将此定性为偷税,并给予了罚款处理。
请问,他们的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5]015号)文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企业对已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
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因此,国税稽查
人员对你公司的处罚是正确的。 (aa990323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