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这本老皇历该换换了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99信息】 由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化大生产
的逐步普及,农业生产呈跳跃式发展,大体上可分为解放初期的互助组合作社阶
段、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阶段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
三个阶段。而农业税征收基本延用50年代制定的《农业税暂行条例》,从征收
实践看必须加以改革,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
我国现行的《农税条例》是1958年颁布实行的,其基本特点是以土地评
定常年产量作为征税基础,实行比例税率,依率计征,依法减免。这个办法 的基
本特点是增产不增税。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
实行,加上国家最近又制定的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农民生产积极性被
极大地调动了起来,越来越多的土地承包大户正在兴起,机械化、集约化、科学
化的农庄经济方兴未艾。因此建立针对农业承包大户,尤其是集约化农场的农业
所得税更是势在必行。
吉林省白城市某区有关资料显示,那里旱田平均产量为公斤,实征农业税每
亩9.00元,而客观实际呢?由于广大农村采用优良品种科学种田,现平均亩
产已达500公斤,用同样的方法计征农业税每亩应为74元。
由此可见,实征数远远低于应征数,这种数量上差异充分反映了现行农业税
增产不增税的特点,也为建立农业所得税提供了客观依据。
另据调查,这个区某单位租赁某乡耕地300垧,机械化种植水田,年收入
500余万元,成本投入占收入额36%左右。按现行农业税政策要求,不论成
本费用如何变化,税负是固定不变的。因此,扣除成本费用180万元后,农业
净收入320万元,应缴获农业税仅9万元。以所得税原理计算其税收负担率为
2.8%,以此负担水平现现行企业所得税相比,确实低了很。虽然这家单位从
事的是农业开发——国家鼓励、重点扶持的产业,但由于它机械化程度很高,工
厂化管理色彩很浓,因此,只缴传统的农业税,而与企业所得税无缘实在是说不
过去。假如以农业所得税取代现行的农业税,即便暂定税率为5%,这家单位去
年也应缴纳16万元,这无疑是把农业产业化经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
进了一步。
据报道,我国江苏的华西村、天津的大邱庄等广大农村都是在党的改革开放
政策的指导下,在当地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逐步走上了富裕之路。那里村办
企业遍地开花,大部分农民走上了务工、从商等就业道路,离开了多年耕地种的
土地。土地转给了那些种田能手,科技示范户统一耕地种,形成 了规模经营,由
此产生了种粮大户和一定规模的农牧场,这又再次为提出征收农业所得税提供了
理论依据。建立针对承包大户(含农牧站)的农业所得税,时机已基本成熟。
所谓农业所得税,就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个体承
包大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定义借鉴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的部分内容。其核心是按实际收入计征农业所得税。农业收入应该 指纳入耕种的
土地取得的实际收入;如果当年能准确确定实际收入的,以当年为主。如果当年
不易确定的,以上一年平均实际收入为依据。对于农牧场站等企业合理设置扣除
项目。扣除项目应具体围绕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发生的一些费用拟定。设置合理扣
除项目是为减轻农业纳税人负担,鼓励农牧企业种粮积极性,提高资金利用率及
加大税收杠杆的作用。建议农业所得税开征初期采用轻税负为宜。
为使务工、从商、种植业等行业。税负平等,在提倡征收农业所得税的同时,
还要充分考虑不能过多地增加农民负担,在借鉴个人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
率基础上,建议农业所得部优惠率为5%较为合理。
近几年来,我国税收理论界一直在积极探讨和研究农村费改税的问题。其实
将现行的农业税与我们常说的“三提五统”合并增收农业所得税可能是“费改税”
的最佳选择。 (a990409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