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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合同税法不予承认

录入时间:1999-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99信息】 日前,河南省民权县国税稽查局在对某 果酒厂(小规模纳税人)进行1998年度增值税纳税检查时,该 厂负责人拿出 其与乡政府签订的合同说:“合同上规定的管理费和税金任务我都完成了,你们 不用再查了。”对此,检查人员未予承认,仍旧进行了检查。最后,查补税款8 000元,并处以一倍罚款。   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 限的通知》第四条明文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正确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责, 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上述合同即为“包税”合 同,是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因而是无效的。     (a990409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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