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处罚我们对吗?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于1998
年11月份从平泉县国税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为了方便开展业务,我将
发票拆开给现金会计10份,今年1月5日,国税局检查我单位时,认为这种行
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给予我单位2000元罚款的处理。请问,我单位既
未丢失发票,又未损坏专用发票,且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局这样处罚我们
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未
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你县国税局对你单位的处
罚是正确的。 (aa990323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