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要货单据是否应缴印花税?
录入时间:1999-04-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7/99信息】 问:外资要货单据是否应缴印花税?
答: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
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
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
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
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
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
证,应按规定贴花。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
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
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b990402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