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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要货单据是否应缴印花税?

录入时间:1999-04-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7/99信息】 问:外资要货单据是否应缴印花税?   答: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 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 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 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 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 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 证,应按规定贴花。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 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 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b990402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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