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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印花税

录入时间:1999-04-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1/99信息】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濮 阳市河务局系统检查时,发现在1995年~1997年与河南省黄河河务局签 订的《河南黄河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未缴纳印花税。检查人员当即指出, 此协议也应按协议所载金额缴纳印花税,该单位会计则认为此协议实质是目标责 任书,是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完成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而采取的一种管理手段, 不应征收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有关规定:经济合同应粘贴印花税票, 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合同是指根据《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 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 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经济合同法》在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几项规定中,对建 筑工程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 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及违约责任条款。该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具 备以上涉及的内容,买际上是具有合同性质与合同效力的凭证,共记载金额63 41.16万元,应依法申报缴纳印花税19023.48元。                          (a990331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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