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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应开具正式发票

录入时间:1999-04-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1/99信息】 近日,某县国税局接到消费者的举报电 话,称他在县城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4518元的彩电,当他要求该商场 开具税务发票时,商场销售员百般推诿,就是不肯开具正式发票,只给他提供了 一张自制“销货凭证”。根据这一线索,县国税稽查局立即行动,对该商场进行 税务稽查,当场查出其自制“销货凭证”3本,“收款收据”4本。县国税稽查 局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收缴其全部“销货凭证”及“收款收据”,并处以56 00元的罚款。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 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 票。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了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提供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此提醒广大商家,发生了 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一定要为消费者开具正式发票,千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a990331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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