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4/01/99信息】 近期,河北省唐山市国税局涉外分局稽
查人员对某线业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公司1997年有一笔销售
业务,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购货方要求把货物数量改小,单价改大,而合计
余额、税额不变。为此,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理决定。
税务人员作了如下解释:在开具发票时随意改变货物数量、单价,属于开具
票物不符发票。虽然销货方如实缴纳了税款,但为购货方偷逃税款是供了方便,
购货方可按提高了单价的购货数量入库,其余部分货物可以账外循环、账外经营,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
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如果
造成对方企业偷税事实,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a990331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