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如何贴花
录入时间:1999-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99信息】 河北省滦平县某机械厂与河北省某市电
机厂签订电机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一份,合同金额为40万元,其中:加工费10
万元,原材料30万元,原材料由电机厂提供。请问这份合同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8]国
税地字第025号)文件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
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
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
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因此,这份合同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加工承揽
合同应缴印花税为:100000×5%=50元,购销合同应缴印花税为:3
00000×3‰=90元,两项税额合计为:50+90=140元,这份委
托加工合同应贴140元印花。 (zsb9903240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