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产品推销奖为何要作进项税金转出
录入时间:1999-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99信息】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2月
份从某卷烟厂取得一笔卷烟推销奖17272元,财务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今年
主管税务部门在对我公司检查时指出,我公司取得的产品推销奖没有作进项税金
转出,应补缴增值税2936.24元,我很不理解。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
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
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你公司从卷烟厂取得推销奖,税务机关依据上述规定进行的税务调整处理决
定是有文件规定的。 (zsb9903240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