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不包料施工 税收政策有失公允
录入时间:1999-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99信息】 自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来,建筑业
税收己成为地方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税制对促进建筑业公平竞争、健康有
序的发展,增加地方财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关于建筑业税收政策的规定却很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暴露出
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包工不包料建筑业税收政策就是一例。
纳税人说,这么重的税怎么受得了
A公司是一家专业桩基建筑企业。1998年,A公司接受B化工厂委托,
对B厂新建厂部大楼桩基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采取包工不包料方
式,所有建筑原材料、其他物质和动力均由甲方按设计标准提供,乙方仅提供直
接人工和必要的施工设备,工程完工后,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代建费18万元。
施工结束后,A公司按收到的18万元代建费申报缴纳了营业税0.54万元。
税务机关调查取证后,认为该项工程整体造价280万元,按照现行税法规定,
这笔业务的营业额应为280万元,而不是A公司实际收到的18万元,应对A
公司作出补税和罚款处埋,追缴偷逃的营业税8.4万元(即280x3%)。
A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十分不理解,产生抵触情绪,与税务机关发生争执,双
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这笔代建业务的营业额究竟如何计算,现行税法规定是否合
理。这的确是一道征纳双方面临的难题。
税务机关,张得开口 下不了手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
8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
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文件特别对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作出相同的规定,其计税营业额也
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据此,税务机关确认这笔业
务的营业额应为施工对象的全部工程价款280万元,而不是A公司实际收到的
18万元,故应补缴营业税7.86万元,并按偷税予以处罚。按理说,适用法
规明确,执行起来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而现实中税务机关操作起来却很困难。一
方面,纳税人只认自己的“死理”,没干的活,没收的钱我为什么要纳税?他们
只愿对自己实际收到的钱纳税。另一方面,部分税务人员对国家的规定也产生疑
惑,搞不清上面的立法意图,向纳税人宣传时显得有些理“亏”词“穷”,工作
被动。主管税务机关面临这样的抉择:征收吧,困难重重;不征吧,显然有违税
法规定,有失职嫌疑。于是出现了个别地方的税务机关遇到此类难题时,干脆把
建设单位也叫来,三家一块协商纳税事宜,让建设单位也出点钱纳税,把依法征
税变成协商纳税,税款是收上来了,税法的尊严却“协商”没了。
防范偷税不能成为有失公允的理由
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是两种不同的施工方式,施工内容不同,预期收益也
不同,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手段,税收政策对待它们应有所不同。从理论上
讲,政府对企业征税,首先税收不可侵蚀资本,即不可妨碍所费资本到所用资本
的转化,保证所用资本的再生产。同时,税收不可侵蚀劳动者及其家属维持生后
的必要的生活费用,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当然税收也不可侵蚀民间必要投资,
为促进经济增长,维持社会存在提供基础的物资条件。而现行建筑业税收政策,
却把包工不包料与包工包料等同起来,只要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
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计税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质和动力
的价款在内,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等,致使包工不包料施工企业税收负担
过重,苦不堪言,生产趋于萎缩。以本例计算,A公司实际收入18万元,应纳
税8.4万元,名义税率3%,实际税负却高达46.67%,连最基本的必要
生活费用都难以满足,更谈不上资本补偿和扩大再生产。现在技术力量、资金比
较充足的企业也只好逐渐取消包工不包料这一施工方式,向包工包料施工方式发
展。
从国家采取相同税收政策的初衷看,没有“歧视”包工不包料施工方式或引
导其向包工包料施工方式转化的意图,在税收上重此轻彼,其主要是在一定程度
上防止施工企业借包工不包料之名,行包工包料之实,以此达到偷逃国家税收的
目的,便于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但此举让税收政策简明了,客观上却违背
了税收负担公平分配的基本原则,间接增加纳税人的逃税诱因,不利于提高纳税
人如实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不利于保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包工不包料这一施
工方式也愈加普遍,特别是活跃在农村、地方市政重点工程及建材生产销售部门
的建筑施工队伍,建设单位为加强施工预算管理,避免乙方偷工减料,强化建筑
质量监管,大部采取这种施工方式,自己按设计标准提供建筑材料等。因此,从
社会发展看,对包工不包料和包工包料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予以区别对待,也
是必要的。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政策应包括两个方面的
内容,一是对包工包料方式进行施工的,依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其计税营业
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质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名义税率3%;对采取
包工不包料方式施工的,因其业务具有利用自己的设备、工具或技能为社会提供
服务的性质,故可只对其取得的代建费收入或承包费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
务业”税目计税,名义税率5%,即把包工不包料施工作为服务业税目纳税。同
时,为便于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甲方的联系,弄清乙方
采取的工程承包方式、工程量与价款结算情况,切实做到既要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又贯彻好税收公平这一税收基本原则。 (zsb9903260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