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处有关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1999-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99信息】 1999年2月3日,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以京地税营[1999]77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中贸易理事会北 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处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30号), 其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 京代表处等14家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名单如下)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 业所得税。 14家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 1.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 2.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代表处 3.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北京办事处 4.香港贸易发展局北京办事处 5.韩国农水产物流通公社北京代表处 6.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北京办事处 7.韩国贸易协会北京事务所 8.大韩商工会议所韩中民间经济协议会北京事务所 9.湿地国际——亚太组织中国项目办事处 10.美国信息产业机构北京办事处 11.美国美中经济文化交流协会北京办事处 12.加拿大温哥华港务局北京代表处 13.美国大豆协会北京办事处 14.英国劳式船级社北京代表处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bdgb990329060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