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处有关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1999-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99信息】 1999年2月3日,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以京地税营[1999]77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中贸易理事会北
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处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30号),
其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
京代表处等14家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名单如下)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
业所得税。
14家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
1.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
2.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代表处
3.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北京办事处
4.香港贸易发展局北京办事处
5.韩国农水产物流通公社北京代表处
6.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北京办事处
7.韩国贸易协会北京事务所
8.大韩商工会议所韩中民间经济协议会北京事务所
9.湿地国际——亚太组织中国项目办事处
10.美国信息产业机构北京办事处
11.美国美中经济文化交流协会北京办事处
12.加拿大温哥华港务局北京代表处
13.美国大豆协会北京办事处
14.英国劳式船级社北京代表处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bdgb990329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