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1999-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99信息】 1999年1月11日,北京市财政局
和北京市地税局以京财税[1999]89号转发了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
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
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
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
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
出口退税办法。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bdgb990329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