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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1999-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99信息】 1999年1月11日,北京市财政局 和北京市地税局以京财税[1999]89号转发了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 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 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 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 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 出口退税办法。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bdgb99032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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