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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用药与农药税率不同

录入时间:1999-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99信息】 最近,江苏省盯胎县国税局管镇分局对 所辖某商业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在审核该企业1998年度所有增值税发票抵 扣联时,发现该企业有10份抵扣联中有总计28.74万元的进项税额系从对方 购进的日常卫生用药,诸如卫生杀虫剂、蚊香、消毒剂等,发票上注明的税率均 为13%。该企业均在当期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发现后责令该企业将 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并限期补缴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很不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的规定:对用于人类日 常卫生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常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 蚊香、消毒剂),不属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所以该企业 错用了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6通知规定:购买方( 一般纳税人)向商业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不符合开 具要求的,购买方有权拒收或退回,销货方应重新按要求开具,否则,不得作为 抵扣税款的凭正。因此,管镇分局对该企业作了补税处理。                         (zsb9903260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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