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独立核算 费用必须分摊
录入时间:1999-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99信息】 福建省福州市国税外税局在税收检查和
审核评税中发现,不少企业总公司与下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共同耗用水电费不作
合理分摊,有的长期由总公司或分公司与水电部门结算款项,发票统一开具,单
独在一家公司抵扣税款,列支成本;有的各负担几个月,没按合理比例进行分摊,
造成增值税多缴或少缴以及成本列支不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总公司与下
属公司应按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共同耗费,比如可选择产量、销售收入、员工数量
等作为参数进行分配。不能把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共同耗费在一家核算,在会
计核算和计税方面应坚持“亲母子明算账”。 (zsb99032502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