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99信息】 福建省武平县国税局稽查局在今年的税
收检查中,发现烤烟、林业及林产品加工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计
提农业特产税中,将地方附加(应征农业特产税税款的10%)也列在"应缴税金
"特产税科目一并计提,造成进项多抵的现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
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1994年10月
18日财税字[1994]060号通知: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
按规定缴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依此规
定,进项抵扣部分只限于缴纳的农业特产税部分,并不包括应征农业特产税税款
10%的地方附加,所以企业将地方附加费一并计提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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