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地方附加不能抵扣

录入时间:1999-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99信息】  福建省武平县国税局稽查局在今年的税 收检查中,发现烤烟、林业及林产品加工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计 提农业特产税中,将地方附加(应征农业特产税税款的10%)也列在"应缴税金 "特产税科目一并计提,造成进项多抵的现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 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1994年10月 18日财税字[1994]060号通知: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 按规定缴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依此规 定,进项抵扣部分只限于缴纳的农业特产税部分,并不包括应征农业特产税税款 10%的地方附加,所以企业将地方附加费一并计提是错误的。                        (ZSB99031902060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