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废酒瓶不应作进项税抵扣
录入时间:1999-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99信息】 问:我县国税局稽查分局对某啤酒厂进
行年终稽查时,该厂将回收已使用过的啤酒瓶视为废旧物资收购,已按回收金额
的10%扣除率计算了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稽查分局当即宣布对该部分税额不予
抵扣的决定,并责令补缴该部分税款,企业厂长及财会人员很不理解,国税机关
是否有执法依据?
答:应按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于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12号)的规定执行,即:准于抵扣废旧物资
进项税额的企业是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该厂系生产、销售
啤酒的企业,属工业企业畴,不属于文件规定准于凭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废
旧物资经营行业的范围。因此,不能进行抵扣。当地国税局稽查分局责令该厂补
税的决定是有执法依据的,也是正确的。 (scb99031702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