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装潢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99信息】 问:我镇有3户从事以装潢为主,销售
少量玻璃为辅的纳税户。地税部门是否可以把这几户销售少量玻璃为收入一并征
收营业税?请予明确。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
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
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征收增值税。至于贵镇三户以装潢为主,兼营少量玻璃的纳税人缴纳什么税
问题,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nsr990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