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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装潢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99信息】 问:我镇有3户从事以装潢为主,销售 少量玻璃为辅的纳税户。地税部门是否可以把这几户销售少量玻璃为收入一并征 收营业税?请予明确。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 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 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征收增值税。至于贵镇三户以装潢为主,兼营少量玻璃的纳税人缴纳什么税 问题,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nsr990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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