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其他单位联营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99信息】 近日,山东省费县地税局专项检查某“
校办工厂”时发现,该厂是某学校与其企业共同出资创办的联营企业,不应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为此,税务人员据账作出补税3.62万元、罚款1倍的处罚决
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
校办企业,心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②由学校负
责经营管理;③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因此,该工厂不具备以上条件,应依法纳
税。 (zsb9903120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