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1999-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99信息】 某大型企业集团1997年账面实现利
润850万元,1997年10月份该企业举办“建厂10周年庆祝”活动,邀
请有关业务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用于支付礼品及各项费用90万元,
该厂在“经营费用”账户列支了这笔费用,年终只按账面利润850万元申报缴
纳所得税。税务机关在所得税汇缴检查中对这笔厂庆费用作出了剔除补税和罚款
的处理,该企业对此表示不肯接受,并向税务机关提出了质疑。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于厂
庆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因此,税务机关对这笔费用剔
除征税是正确的。其次,由于企业对这笔费用未作税前调整而是被税务机关查出
的,按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
题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罚也是有依据的。 (zsb9903120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