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是否予以进项抵扣
录入时间:1999-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99信息】 问:我厂是一家生产企业,经税务机关
核定为一般纳税人,1998年12月,购进原材料一批,购货款付清,业务员
不慎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请问从销售方开具介绍信证明和该发
票存根联复印件能否作为扣税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5]015号)文件规定:“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
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
因此,你厂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不
能作为扣税凭证。 (zsb9903120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