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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公积金帐户偷税

录入时间:1999-03-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2/99信息】 最近,在对一集体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 发现该企业在“盈余公积”帐户有30万元的贷方发生额。经调阅原始凭证发现, 97年12月末该企业做了这样一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300000元   贷:盈余公积300000元   大家知道,盈余公积是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可用于转增资本金 和企业补亏,将企业债权收回的固定资产转增盈余公积显然存在问题。于是,经 仔细检查企业97年度有关帐簿资料和询问企业领导及财务人员,发现该企业本 年有盈利,无以前年度应弥补亏损额,此笔业务是该企业97年4月抹帐收回的 一台铲车,是企业以购买原材料的名义,行购置固定资产之实,然后作生产领用 材料处理,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直接挤入生产成本,从而减少本年利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资本 性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该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 万x33%=9.9万元。   帐务处理如下:   在红字冲销原分录的基础上,   借:固定资产300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300000元   然后,按照财务制度和税法有关规定提取折旧,摊销费用。               (hljsb9903070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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