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扣未扣要负担税款
录入时间:1999-03-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2/99信息】 日前,我们在对河北省石家庄市长虹水
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由于该公司对其收
购的未税矿石产品不认真履行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也不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报告不能代扣的原因,致使3.6万元资源税流失。为此,我们依法作出了由
扣缴义务人长虹公司来负担这3.6万元资源税的处理决定,并对其下达了限期
纳税通知书。
国税发[1998]49号《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收购资源税
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扣
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并依法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
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
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
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
缴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
义务人负担。 (zsb9903110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