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费用应取得正式发票
录入时间:1999-03-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2/99信息】 最近,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通过对
企业所得税及财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在租用营业用房屋和车辆发生
租赁费用支出取得的是收款收据和财政三联单据,没有取得发票,并已做账务处
理。租赁业务属于经营范畴,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
合法有效凭证计账,进行核算。因此,这些单据属于“白条子”,不是合法有效
凭证,不能入账,更不允许税前列支。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
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所以企业有权拒收“白条子”,那么作为
出租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没有正式发票,怎么办?按照《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出租方应当到当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同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zsb9903110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