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滞纳金数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1999-03-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2/99信息】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按
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应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纳税人偷税,不缴或少缴应
纳税款,亦属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行为,也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计算公式
为:
滞纳金总额=∑个别偷税额×偷税天数×2%。
“个别偷税额”为每笔会计业务所反映的到期应纳未纳税额。
某些偷税案件,一般是由若干笔偷税业务构成的,每笔偷税业务又有不同的
偷税起始时间,偷税时间长短不一,偷税数额也各不相同。偷税天数为该偷税额
所处的应纳未纳期限。因此,要准确计算滞纳金数额,就必须逐笔计算,最后汇
总求和。
从上述算式可以看出,计算偷税滞纳金的关键,是计算偷税天数。偷税天数
为偷税起始日至偷税终止日的一段时间。偷税起始日一般为税款实现次月第十一
日,偷税终止日,目前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视纳税人实际补缴税款之日为偷税
终止日;另一种认为税务(或司法)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日为偷税终止日。
第二种看法更合理一些,理由如下:一是纳税人是否偷税应由税务(或司法)机
关认定,应以税务处理决定为依据;二是对偷税款额加收滞纳金,应以税务处理
决定所认定的偷税数额为准;三是税务处理决定所限定的补缴税款期限,是税务
(或司法)机关根据纳税人现有缴款能力等实际情况作出的,在性质上应属于经
“批准”的“缓缴”期限,按规定不应计算缴纳滞纳金。因此,具体计算滞纳金
数额时主要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况:
(1)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以前,纳税人积极补缴税款的,其滞纳金可计算
到实际缴纳之日;
(2〕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以后,限定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前补缴税款的,
其滞纳金计算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日;
(3)纳税人未按照限定期限补缴税款的,自限定期限届满次日起,应对所
偷税款及其滞纳金一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为原偷税滞纳金作为偷税
款额的“法定”补偿已构成了“完整”的应补税款。
通过明确偷税滞纳金缴纳方式,可以促进纳税人自查自纠,促使其依法、及
时、足额缴纳税款。
具体计算滞纳金数额,可按以下简化方式进行:每月按30天计算,全年按
12个月计算;对月为一年,对日为一月;不满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简化
计算公式如下:
(处理决定所在月份数——偷税业务记账月份数)×30-40+处理决定
所在月份实有天数
如属跨年度偷税,每跨越一个年度,在“处理决定所在月份数前加一个数字
——12”。
举例:某税务机关于1998年7月20日对A企业偷税问题作出税务处理
决定。所查定偷税事实如下:1997年1月21日凭证,偷税10万元;19
97年8月5日、18日凭证,分别偷税5万元、3万元;1998年3月15
日凭证,偷税2万元。该企业共偷税20万元,其偷税滞纳金总额为:
[(12+7-1)×30-40+20]×10×2‰+[(12+7-
8)×30-40+20]×(5+3)×2‰+[(7-3)×30-40+
20]×2×2‰=15.76(万元)
即该企业应当缴纳15.76万元的滞纳金。 (zsb9903110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