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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退税率提高“出口缴税”现象有望改变

录入时间:1999-03-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9/99信息】 出口退税是我国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一 项重要政策。按照国家原出口退税办法计算,经营农产品或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 工业品的企业出口货物出现了“出口缴税”问题,给这类企业带来了不利影响。 日前,国务院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批准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农产品 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的出口退税率。   江苏省赣榆县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土地肥沃,滩涂资源丰富,优越的自 然条件对开发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十分有利,自从被国务院列为对外经济开放区 以后,县委、县政府利用资源优势,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发展农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促进农业初级产品和以农业初级产品为原 料加工的工业品外贸出口作为经济发展战略。近年来,这个县农业对外引资数量 连年递增,外商投资企业蓬勃发展,截至1998年底,在赣榆县国税局涉外税 收分局办理注册登记的60余户外商投资企业中,经营农产品或以农产品为原料 加工工业品的企业达50余户,占总户数的80%以上。这类外商投资企业支撑 着当地外贸出口的半壁江山,并对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起着巨大的推进作用。自 1994年新税制以来的五年间,这类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逾2000万元。   调整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对经营农产品或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的新外 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极为不利。   赣榆县某外商独资企业1997年6月成立,收购农业初级产品牛蒡,经挑 选、整理、切片、冷藏等简单加工后100%供出口,1998年产品出口销售 收入(离岸价)1060万元,进项税额90万元,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106万元,应纳增值税16万元,该公司出口货物不仅享受不到出口退税优惠 政策,还要承担1.5%的税负。   这个县另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5年5月成立,收购红薯生产淀粉和粉 丝,产品100%供出口,1998年产品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1430万 元,进项税额104万元,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157万元,应纳增值税 53万元,该公司出口货物也不仅退不到增值税,还要承受3.7%的增值税。   据测算,依据调整前的出口退税政策,赣榆县每户经营农产品或以农产品为 原料加工工业品的新企业出口货物一年将增加少则几万元,多则近百万元的增值 税。本来是出口退税的政策,反而执行成出口缴税的结果,这有悖于国家实行出 口退税的基本原则,是原出口退税办法的缺陷。   出口退税率低是造成“出口缴税”的根本原因。   前例某外商独资企业收购红薯的抵扣率为10%,淀粉和粉丝的征税率为1 7%,出口退税率仅6%,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达11%,大于购进红薯扣除率 1个百分点,(忽略其他因素)该公司即使赔本(达10%)销售,不予抵扣或 退税的进项税额也大于其实际进项税额,出现了“出口缴税“现象。   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作为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是造成“出口缴税”的又一原 因。   前例某外商独资企业收购牛蒡的抵扣率为10%,征税率为13%,退税率 为3%,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10%,虽与抵扣率持平,但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 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不是出口货物的购进价,而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忽略其他 因素)该公司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只要超过其购进价格,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 额就大于其实际进项税额,就要出现“出口缴税”现象,而且,深加工程度越高, 出口离岸价就越高,税负则越重。   对于购进农产品运用13%抵扣率的新企业,受退税率低和以离岸价格作为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的影响,其增值率超过一定比例时,也将出现“出口缴税” 问题。如经营农产品的企业,适用13%征税率和3%退税率,当增值率超过3 0%时,(忽略其他因素)就要纳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品的企业,适用 17%征税率和6%退税率的,当增值率超过18.18%时,(忽略其他因素) 就要纳税;适用17%征税率和9%退税率的,当增值率超过62.5%时,( 忽略其他因素)就要纳税;适用13%征税率和6%退税率的,当增值率超过8 5.71%时,(忽略其他因素)就要纳税。   可见,出口产品退税率太低,依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 算的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将大大地超过其当期实际的进项税额,使“出 口缴税”现象成为必然。   “出口缴税”现象,增加了这类新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负担,少则几万元, 多则近百万元,甚至200万元以上,这加大了这类新企业成本,减少了利润, 甚至造成亏损,生产经营困难重重,难以为继。   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蔓延成世界性金融危机、产品出口竞争力下降、外贸出 口受阻的情况下,“出口缴税”现象如雪上加霜,极大地挫伤了这类新企业组织 产品出口的积极性。   “出口缴税”现象,使这类新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无法与同类老企业公平竞争, 出口货物大量转为内销,在当前国内市场需求不足、市场不旺、经营不景气的情 况下,更加剧了国内市场的竞争。   “出口缴税”现象给这类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如不出台扶持政策,将大大影 响出口贸易的增长、这类企业的发展和利用外资发展农业经济的步伐。   消除“出口缴税”现象的关键是提高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日前,国务院调整 了出口退税政策,批准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将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3%提高到5%,将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的出口 退税率从6%提高到9%,支持和鼓励出口,拉动经济增长。                          (zsb990308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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