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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与“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同

录入时间:1999-03-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9/99信息】 近日,笔者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 中发现,有些企业认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就是企业所得税的 计税工资标准,并以此为标准进行纳税调整,申报缴纳所得税,其实这种做法是 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所谓 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其具体内容包括企业 以多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和各类补贴、奖金。目前,计税工 资的人均月扣除标准是55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 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南京市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标准为 660元。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条的规定,其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南京市的标准为8 00元。因此切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        (zsb990308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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