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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与“纳税调整”的区别

录入时间:1999-03-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8/99信息】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指 出,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单独设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该科目主要反映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 本年利润数。企业发生以前年度多计收益或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时, 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企业发生以前年度少计收益或 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从上述规定看,“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要强调的是损益的调整,即影响了企业会计利润经济事项 的调整,而这些经济事项已经计入了上年度的损益,上年度的账目已经结束,报 表已经报出,若重新调整上年度的账非常麻烦,因此为了简化核算,就通过设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整本年利润。   “纳税调整”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上述已讲 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反映的是企业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 年利润数,而“纳税调整”则是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上按照会计原则确定的“税前 会计利润”同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之间存在的差异。例如业 务招待费支出、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罚没支出、工资性支出等,在计算所得税 时,需对这种差异进行调整,因此就通过“纳税调整”进行所得额调整即可,而 这些调整并不需要作会计处理。   例如,税务机关1998年3月份对某企业汇算清缴中,查出应税所得额共 计10万元,其中企业上年度购进机器设备一台3万元列计费用,业务招待费超 标准开支7万元,责成其补交所得税2.7万元。   上例企业购进设备一台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列计“固定资 产”,不应计入当期损益,而计入当期费用就影响了企业当期利润,故应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调整本年利润。而业务招待费则就不同了,查出的业务招 待费超支7万元仅仅是税前列支超标准的费用,它与上年度的损益并无关系或者 说它并没影响上年度的会计利润,所以仅以“纳税调整”增加额来调整其应纳税 所得额补税即可。   即:借:固定资产--机器     300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元   补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7000元      贷:银行存款         27000元   同时:     借:所得税         27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7000元   到月末或年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元      贷:本年利润          30000元     借:本年利润        27000元      贷:所得税           27000元                        (gssb990303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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