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与“纳税调整”的区别
录入时间:1999-03-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8/99信息】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指
出,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单独设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该科目主要反映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
本年利润数。企业发生以前年度多计收益或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时,
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企业发生以前年度少计收益或
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从上述规定看,“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要强调的是损益的调整,即影响了企业会计利润经济事项
的调整,而这些经济事项已经计入了上年度的损益,上年度的账目已经结束,报
表已经报出,若重新调整上年度的账非常麻烦,因此为了简化核算,就通过设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整本年利润。
“纳税调整”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上述已讲
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反映的是企业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
年利润数,而“纳税调整”则是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上按照会计原则确定的“税前
会计利润”同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之间存在的差异。例如业
务招待费支出、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罚没支出、工资性支出等,在计算所得税
时,需对这种差异进行调整,因此就通过“纳税调整”进行所得额调整即可,而
这些调整并不需要作会计处理。
例如,税务机关1998年3月份对某企业汇算清缴中,查出应税所得额共
计10万元,其中企业上年度购进机器设备一台3万元列计费用,业务招待费超
标准开支7万元,责成其补交所得税2.7万元。
上例企业购进设备一台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列计“固定资
产”,不应计入当期损益,而计入当期费用就影响了企业当期利润,故应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调整本年利润。而业务招待费则就不同了,查出的业务招
待费超支7万元仅仅是税前列支超标准的费用,它与上年度的损益并无关系或者
说它并没影响上年度的会计利润,所以仅以“纳税调整”增加额来调整其应纳税
所得额补税即可。
即:借:固定资产--机器 300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元
补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7000元
贷:银行存款 27000元
同时:
借:所得税 27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7000元
到月末或年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元
贷:本年利润 30000元
借:本年利润 27000元
贷:所得税 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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