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金收入:别再叫我多头缴税
录入时间:1999-03-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2/99信息】 房产税开征以来,由于租金收入的综合
税负重,出现纳税人采取多种多样的手法偷逃税,造成征收管理一直难以走上正
轨,征管漏洞越来越多,征收难度越来越大。从这5年来的征收执行情况看,这
一部分收入的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综合税率偏高,其根本原因是多头缴税。
我们都知道,现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以房
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另一种是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而
房产出租业由于这十几年的开放搞活政策,出现了空前繁荣景象。居民出租私房,
厂矿出租厂房、库房,机关、学校也不甘寂寞。在这些房产出租行为中,有许多
税收就流失掉了,而一些规规矩矩的纳税人也反映:房屋出租怎么要缴这么多税?
在征收管理中,房产租金收入应缴纳的税收负担偏重。按现行政策,纳税人
取得房产租金收入应缴纳12%的房产税、5%的营业税,同时还要缴纳个人所
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另外,对房产租赁合同应缴纳1‰的印花
税,对租赁经营面积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广东省蕉岭县为例,如纳税人每月出
租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取得租金收入1000元,则每月应缴纳房产税12
0元、营业税50元、城建税2.50元、教育费附加1.50元、印花税1元、
个人所得税40元、土地使用税10元(即100平方米×1.20÷12月)。
合计每月应纳各税225元,综合税率为22.5%。由于税负偏重,已出现严
重的收多报少,申报不实现象,许多城镇居民总是和税务机关为此软磨硬泡。
那么,机关、事业单位纳税情况又怎么样呢?大部分的行政、事业、机关单
位取得租金收入都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中,习惯于管好国有、
集体和个体户以及城镇居民、农民出租经营收入的房产税,而对平时无纳税项目、
未列入税务管理的行政、事业、机关单位则很少进行纳税检查。一旦要纳税,税
务机关受行政干预也相当大。其中一个原因,也是税负偏重。
此外,还有一点也很重要。现行房产税的税率实行“一刀切”,不论是城市,
还是乡镇;不论是富裕发达地区,还是贫困落后山区,都执行统一规定的税率,
没能从政策上、区域上考虑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的高低、投资成本的大小、房屋
建造时间的长短、租赁经营规模的大小等现实因素。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对房产税进行修正。
对出租的房产,改为以房屋为征税对象,而不是以租金收入为对象:按照房
主原值(减除规定的比例数),依1.2%税率征收房产税,取消对房产租金收
入按1.2%税率从租(金)计征。因为房产租金收入、其他租赁收入具有相同
的性质和行为,而且租金收入已征收了5%的营业税,建议不再征收房产税。
当然,也可以换一种思路。为了维护房产税的定义,对于出租的房产,纳税
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也可继续征收房产税,取消征收营业税的办法。但对租金收
入应采取差别税率征收房产税。在省府所在地城市和经济特区税率为12%,市
级城市税率为8%,县级城市税率为5%。对房产租金收入,为避免和减少纳税
人申报不实和偷逃税款现象,建议采取由税务部门、物价部门、城建部门等组成
核价机构,统一核定租价,实行定期依率计征办法。具体执行中可授权当地政府
制定方案,按房屋的分布,建造时间的长短,经营地点的繁华程度等,核定每平
方米的租价收入,通知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依法缴纳。
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多头征税牵强附会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向纳税人讲清道
理,也才能加强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增加收入,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
间的收入和分配关系,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zsb990301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