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抵扣税率应为7%
录入时间:1999-03-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2/99信息】 日前,天津市河北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
对某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仍按1
0%税率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关于调整增值税
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
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运输费用的扣除税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
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
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这项规定可以看出,该企业应按7%抵扣税率抵扣的进项税款,却按10
%进行抵扣了,应补缴多抵扣的进项税款。 (zsb990301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