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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不予扣税

录入时间:1999-03-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2/99信息】 近日,河北省河间市税务主管部门在某 造纸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将生产过程中大量收购的废旧书刊、报纸和各 种废旧纸箱,在计算纳税时,按收购价格的10%计算进项税额并予以抵扣。该 税务主管部门指出这种处理是错误的,并要求其限期进行调账处理。该厂厂长对 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准抵扣表示不理解。   根据财税字[1994]第012号文的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因为该厂不是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而是以生产各种纸张为主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企业,是工业生产单位;所以,该厂生产中所需的废旧纸张等需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才能给予抵扣,否则是不得抵扣的。可见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做法是 正确的。                     (zsb990301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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