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不能超范围
录入时间:1999-03-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1/99信息】 近日,江西省某县国税局检查人员在对
一普通发票用户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用户其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开具发票。
对此,国税机关对其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作出补缴税款,并处以1000元罚款
的处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
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
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还明确: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属于未按规定开具
发票行为。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此提醒广大纳税户应在经营范围内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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