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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管理中发票与收据是否都要计税?

录入时间:1999-03-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1/99信息】 问:税务部门或者其它单位可否将已入 账的凭证索要回去?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在税收管理中发票与收据是否都要 计税?   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入账的凭证不得抽出。因此,任何部 门和单位不得将已入账的原始凭证索回。但这里需要分清两个相关问题:一是增 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退货或者销售折让的,存在退票问题,但这也是在购 买方未作账务处理的前提下的。二是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税票、发票调出查 验,向纳税人开具的换票证主要是对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使用的。   发票与收据是不同的,发票是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在商品购销、提供劳务 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而收据主要有行政事业单 位的收费票据以及企业非经营结算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管 理,企业的非经营性结算收据主要用于企业的非经营结算收入,如预收款项、退 回结余的差旅费借款等。   在发票和收据的纳税问题上,不能笼统地说发票需要纳税,收据不需纳税。 一般来说,开具发票的事项需要缴纳流转税,但有些属于免税的项目即使开具了 发票也不需纳税。确属非经营收入结算开具的收据是不需纳税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中绝大多数也是不纳税的,但如果属于应开发票而开具收据的经营收入项目。 即使开具了收据也应照章纳税,并且应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接受发票 的单位作为成本费用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税前扣除。                           (cwykj990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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