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性质合同应双重贴花
录入时间:1999-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6/99信息】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
某医院的检查中发现,该医院(甲方)与某门诊部(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
合同中规定:甲方筹建医院需用资金,乙方同意以月息2%的利率一次性借给甲
方80万元,月息计16000元/月,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在该院开设三个门诊
科室,并以借款月息代交房租及其他费用支出。但该医院仅按借款合同贴花,少
缴了印花税,且经查发现乙方(某门诊部)所取得合同未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
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行一份各全额贴花。”第十七条规定: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
了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
按较高税率予以计税贴花。”上述合同主体是一份借款合同,但同时其中又规定
了房屋租赁事宜,又是一份租赁合同,具有双重性质,既应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
又应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 (zsb990225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