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2/26/99信息】 北京市城区地税局在审核科研单位的营
业税免税申请中发现,部分单位将《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书》混淆,
从而少缴了税款。根据[1994]财税字第0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为了鼓励技术
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
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
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目前技术市场出具的合同书中有两种:一是《技术转让合同书》,规定其适
用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等文本的签
订。另一种是《技术服务合同书》。它是"对于专项技术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
业务训练签订的技术培训合同。"同样作为合同书,由于一为技术转让项目收入,
可享受免税优惠;另外作为包括培训、服务项目的收入不能享有免税政策。因此,
科研单位必须严格区分“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并清楚划分技术
转让收入和服务项目收入。 (zsb990225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