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超税负返还审批有规定
录入时间:1999-0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5/99信息】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有不少外商
到地处内陆省份的湖南投资、办厂。但在如何享受超税负返还政策上,不少外商
投资企业知之甚少。记者最近到某地采访,就有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人员向记
者询问,如何办理超税负返还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6月8日国税发[1998]92号文件规定:外
商投资企业办理1998年度的超税负返还,必须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书面
申报报告,并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增值税、
消费税完税证复印件,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认真审核后,再层层报省级税务机关
审批。凡是报送资料不全的,一律不予审批;企业还必须先按增值税、消费税和
有关规定缴纳税款,超税负部分再按规定申报批准返还。(zsb990224040503)